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璩某某、王某,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郑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以“有立功表现,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朱佩霞
代理审判员马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