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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北省沙洋县交通局与被上诉人湖南庞先危桥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沙洋县交通局,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庞先危桥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钦,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沙洋县交通局(以下简称沙洋县交通局)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沙洋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雷,被上诉人湖南庞先危桥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危桥加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钦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8月30日,被告沙洋县交通局与原告危桥加固公司就被告境内八吨桥、马某、车坪桥、三干渠桥的加固图纸设计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按公路二级要求于合同签订15天内出具施工设计图,设计费按每桥x元取费,合计为x元,被告于原告交付设计成果的同时全额支付设计费,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与陕西交通公路设计有限公司协作对该四座桥梁进行了勘测设计,并设计出了桥梁图纸和工程材料预算。同年9月7日,原告应被告要求两次通过x@x.com电子邮箱将八吨桥、马某、三干渠桥的设计图纸发送至被告指定的邮箱syjt(略)@x.com.同年9月13日,原告再次应被告要求,将车坪桥、马某、三干渠桥的设计图纸以上述相同方式发送至被告邮箱。被告对该图纸已发送至被告处一直未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发给被告的图纸与原告设计的图纸不一致,在庭审中,被告却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法庭提供的图纸就是原告发送给被告的图纸,故应以电子邮箱发送的图纸为准,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图纸交付义务。之后,原告找被告索要设计报酬,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为履行合同和催讨设计费共计花费x元。另查明,原告经营范围为凭建筑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物结构补强,无桥梁设计资格,其设计的图纸系与陕西交通公路设计有限公司协作设计的。原告于2008年10月17日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折价补偿并赔偿原告损失x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不具备危桥结构加固的设计资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勘测、设计,并将四座桥梁加固的设计成果交付给了被告,合同已经履行,共花费各种费用为x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被告将八吨桥、马某、车坪桥、三干渠桥的结构加固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且又多次要求原告交付设计图纸,具有明显过错。原告明知自己没有设计图纸资质而与被告签订合同,亦存在过错。但该图纸是其与具有资质的陕西交通公路设计有限公司协作设计的,且图纸已经交付,原告的过错程度应小于被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适当支持,其具体数额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为宜。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湖北省沙洋县交通局支付原告湖南庞先危桥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x元,此款限被告湖北省沙洋县交通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湖南庞先危桥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湖南庞先危桥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70元,被告湖北省沙洋县交通局承担900元。

上诉人沙洋县交通局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危桥加固公司只交付了“施工设计图”没有交付“施工预算”,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决认定花费的费用票据不是在合同履行期内,亦没有这么多金额。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危桥加固公司当庭书面答辩称,已向沙洋县交通局交付了“施工设计图”、“施工预算”,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是沙洋县交通局未支付报酬;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上诉人到实地勘察,开支往返交通费用及支付技术人员工资共计5万余元,上诉人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危桥加固公司与上诉人沙洋县交通局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因危桥加固公司没有设计资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危桥加固公司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的设计图纸和工程材料预算工作成果,鉴于沙洋县交通局未采用该公司的工作成果,桥梁加固亦已完成,故危桥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没有必要返还。被上诉人危桥加固公司提交上述工作成果过程中,派人到实地勘察,委托聘请了有关资质的设计机构和人员,支付技术人员往返差旅费、工资,共计x元。应认定危桥加固公司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产生了损失。虽然危桥加固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是在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成果时间之后,考虑完成工作成果在先,主张报酬在后以及发放人员工资亦是在劳动之后的实际情况,因此不能以证据时间不一致抗辩没有损失的发生,对上诉人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危桥加固公司提交的施工预算问题,根据一审及二审提交的证据看,危桥加固公司对每座桥梁设计了加固图纸,同时亦提出了加固材料预算,因此应认定其履行了提交施工预算的约定义务。上诉人沙洋县交通局认为未完成约定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沙洋县交通局是道路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对道路桥梁建设的法律规定应严格执行,对施工方应选任有资质的单位。因此,对本案合同无效和损失赔偿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危桥加固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及预算未予采用,如何处理没有约定,一审判决由沙洋县交通局承担60%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沙洋县交通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湖北省沙洋县交通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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