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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张某与被申请人彭某乙、原审第三人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男,58岁。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女,49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某乙,女,58岁。

原审第三人潘某,男,45岁。

申请再审人王某、张某与被申请人彭某乙、原审第三人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8)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张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王某、张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某未隐瞒销售、租赁收入,其出售的门面每间是10万元,不是的14.7万元,其未违约;彭某乙隐瞒收入,76间门面作价400万元无事实根据;两申请再审人享有50%的股权,彭某乙只占25%股权,原审以400万元价格将76间门面判归彭某乙所有,却要王某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撤销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08)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改判按份分割合伙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张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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