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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虞某、原审原告熊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某,女,59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2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某,男,41岁。

原审原告熊某,女,31岁。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虞某、原审原告熊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郭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向郭某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郭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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