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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湖南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小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屈某,董事长。

上诉人孙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元,退回给上诉人孙某。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姚勇

代理审判员胡中岳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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