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小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品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屈某,董事长。
上诉人孙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元,退回给上诉人孙某。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姚勇
代理审判员胡中岳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