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安乡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安乡X镇围庵居委会纯银路X组X号X楼。
负责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甲,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乙,女,18岁。
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安乡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雷某锋、雷某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安乡营销服务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刘祖军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