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澧县芦苇总场,住所地澧县X村渔业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场场长。
被告唐某,男,汉族,58岁。
本院受理的澧县芦苇总场诉唐某农业承包纠纷一案,依级别应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该案不属重大、复杂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就近解决纠纷,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经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洪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