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