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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又名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诗英,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被上诉人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李诗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朱梅安

审判员李明君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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