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安乡新银嘉宾馆。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该宾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反诉被告)山东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雁武,北京盈利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安乡新银嘉宾馆因与山东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7)武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新银嘉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乙、山东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雁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某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7)武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朱梅安
审判员李明君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