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观林,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某、被上诉人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曾某。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