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
被告曾某。
原告刘某甲诉某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后凡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某员刘某国担任记录。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19日在隆回县政务中心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一女孩曾XX。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居住(略)。2009年12月25日那天刚好是原告的母亲50岁大寿,被告回家后没有来给原告的母亲祝寿,也不来看望原告母女俩。2010年正月初一被告也没有来原告家拜年,2010年正月初五被告又外出务工,被告没有安排好原告母女的生活,原告在家生活一段时间后也只好外出打工糊口。原告在外打工期间,被告通过QQ和手机短信多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并要跟原告离婚,并多次侮辱原告。2010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又来原告娘家说要接原告回家过年,原告见被告没有诚意就不愿意随原告走,被告却跑到原告家拿出一把菜刀架在原告的脖子上,威胁说要杀了原告及其全家,后在亲戚及路人的劝说下,被告才把刀放下。原告诉某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曾XX由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原告的嫁妆由原告带回,本案诉某费由用被告负担。
被告书某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由于原告的父母为了一些小事斤斤计较,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只要双方都让让步,一切都会过去的,被告向原告及其家人道歉,希望双方以后和睦相处,家和万事兴。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19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一女孩曾XX,该小孩现由被告的母亲带养。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则居住(略)。2010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来到原告家说要接原告回家过年,原告不肯,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被告此后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刘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未能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为生活琐事而闹矛盾,双方互相赌气并于2010年农历12月29日开始分居至今,但这只是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谐的一个信号,只要双方多多反省各自的缺点与不足,加强沟通,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是完全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曾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某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兵凡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某员刘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