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平,王某明,男,30岁。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金世纪广场对面大汗火锅城楼上租房以办驾校招学员为名,诈骗庞一X、袁一X、李一X等51人合计x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庞一X、袁一X、盛一X、史一X、曹一X、王某X、陈一X、贾一X、王某X、刘一X、吉一X、姬一X、叶一X、李二X、方一X、肖某X、陈二X、李三X、刘二X、郭一X、仓一X、王某X、周一X、都一X、毛一X、黄某X、赵一X、张一X、吕一X、李四X、刘三X、陈三X、霍一X、王某X、张二X、陈四X的陈述;3、证人孟一X、陈五X、王某X、张三X、常一X、袁二X、马一X、高一X、霍二X、安一X、周二X的证言;4、书证及其他证明的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解不构成诈骗罪,给他们办理驾驶证了。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被告人王某甲与郑州市的徐光宝是一起共同出资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金世纪广场对面大汗火锅城楼上租房进行办驾驶证招收学员,二人共同所收取的办驾驶证款虽然有一部分未办成驾驶证,但是这些款项有一部分交给郑州市银剑驾校或者商丘市的驾校了,有一部分给业务员提成了,有一部分交给合伙人徐光宝了,还有一部分退给学员了。并未非法占有他人的款项。二,即便有一部分学员的款项没有退还也没有办理驾驶证,但是被告人均给业务员孟一X出具了书面手续,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确认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金世纪广场对面大汗火锅城楼上租房以办驾校招学员为名,诈骗庞一x元、袁一x元、李一x元、盛一x元,盛二x元、郭二x元、杨某x元、刘四x元、刘五x元、史一x元、曹一x元、王某x元、王某x元、李五x元、李六x元、赵一x元、张一x元、吕一x元、李四x元、刘三x元、陈一x元、孟二x元、贾一x元、王某x元、刘一x元、吉一x元、姬一x元、郭一x元、叶一x元、李二x元、陈三x元、霍一x元、王某x元、张二x元、周一x元、方一x元、孙一x元、肖某x元、陈二x元、仓一x元、仓二x元、王某x元、毛一x元、刘六x元、都一x元、黄某x元、李三x元、许一x元、杨某x元、张四x元、王某x元共51人合计x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6年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的飞峰汽修厂跟着徐光宝当修理工,也租了间徐光宝的房子自己卖点润滑油,后来通过徐光宝认识了在郑州开银剑驾校的袁二X,袁二X经常在徐光宝修理厂修车,自称是驾校的校长,他去修车时我也经常看到他车上有驾驶证。慢慢的我们三个熟悉了,并经常在一起吃饭。我记得有次我们三个人在一起吃饭时,袁二X提起了他办驾校的事,说自己1991年在开封市政府当过秘书,现在河南省公安厅上班,没事和人合伙在郑州开了个银剑驾校,他说自己和公安厅关系很硬,银剑驾校就是省公安厅扶植得,办的证都是厅里面的证。又给我说,在郑州卖润滑油,还不如帮他回商丘招收学员,代办驾驶证,给我提成或给个最低价位,还说,同省别的城市都有替他干的,一年都买个十来万的车了,我也有点心动,但是我没有恁多资金,他建议和徐光宝一起干,一人出一半钱,我在商丘招人,徐光宝和他在郑州办证,徐光宝就说这生意管干,我俩一合计就同意了。我和徐光宝一人拿了一万元钱。我和徐光宝一起来商丘,开始我就在商丘租房子招人,开银剑驾校分校,找了俺村的张五X和孟一X两人负责招人,我又找了陈五X和王某X给我帮忙,从2007年1月份就开始招收学员了。我总体负责,张五X给我当会计,陈五X当教练,孟一X和王某X介绍学员,我对外宣传就是郑州银剑驾校商丘代办点,在郑州有关系,包办驾驶证,简单培训一下,在郑州随便一考试,过两三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在我们这里办证,也比商丘本地便宜几百。大部分都是孟一X和王某X介绍的,我收的钱。从开始收人,到最后收的有七、八十人,收的钱2000—2100元之间,总共收了十四多万元培训费。收到钱我都通过袁二X一个工行帐户给他汇过去,并把办证的名单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给他,总共给袁二X汇去了5万多元。后来袁二X没有把证办下来,学员催的紧,我没有办法就在商丘顺祥和建达两个驾校办了30多个驾驶证,后来有些交过钱的没有办来驾驶证,一直找我,我想到家里小孩还小,就躲了起来,由于我拿办证赚的钱投资了汽车修理厂,花了3万多元,在商丘办的那些驾驶证都赔钱办的,一下子还不了所有学员的钱,公安局的就把我抓起来了。
2、被害人庞一X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12日,我朋友贾一X说其亲戚孟一X可以帮助办理驾驶证,后来我在商丘市X路银剑驾驶员培训学校一楼上办公室内将2200元交给了一名中年男子,具体姓名记不清了,给我开了票据,但至今钱都没有退还。
3、被害人袁一X的陈述证实,2007年孟一X对我说她认识人能办驾照,于是我交给孟一x元给我和我丈夫办驾照,但是至今驾照没办成,钱也没有退。
4、被害人盛一X的陈述证实,2006年腊月份,我朋友孟一X说她认识人能办驾驶证,于是我就将我和我女儿还有郭二X、杨某X四人共8800元交到睢阳区X路的银剑驾驶员培训学校里了,后来证也没办成,钱也没有了。
5、被害人史一X的陈述证实,2004年,孟一X说王某甲能办驾照,我就给她2400元,到现在证没有办,钱也没有退。
6、被害人曹一X的陈述证实,2007年,孟一X说她老板王某甲能办驾照,于是我给了她2300元,但是一直没有办成,直到王某甲被抓,才知道被骗了。
7、被害人王某X的陈述证实,2007年3月底4月初,我联系到商丘银剑驾校的经理孟一X,她说她们那能办驾照,于是我一共给了她我、王某X、李五X和李六X四人共x元,直到现在也没有办出来。
8、被害人陈一X的陈述证实,2008年3月份,孟一X说她认识的一个人能办驾驶证,于是我给了她2500元,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办好。
9、被害人贾一X的陈述证实,我于2006年12月12日把2200元交给银剑驾驶员代培协会财务科会计,直到现在什么都没有。
10、被害人王某X的陈述证实,2007年12月,我交给孟一x元钱办驾驶证,至今未退还。
11、被害人刘一X的陈述证实,2007年12月份,我交给孟一X驾驶证钱2400元,至今驾驶证未办成,钱也未退还。
12、被害人吉一X的陈述证实,2007年9月,我交给孟一x元办驾驶证,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
13、被害人姬一X的陈述证实,2006年底我交给孟一X办驾照的钱2400元,至今未办成,也没有退钱。
14、被害人叶一X的陈述证实,2007年元月份,我亲戚霍清华说一个叫孟一X的可以办驾照,于是我就给了孟一x元,她给我开了收据,直到现在也没有办成。
15、被害人李二X的陈述证实,2007年三、四月份,我通过朋友知道银剑驾校的孟一X能办驾照,于是我就给了她2600元,给我开了收据,但是到现在也没有给我驾照。
16、被害人方一X的陈述证实,2007年初,孟一X说可以办驾照,于是我到商丘市X路的银剑驾校交了2300元给王某长,给了收据,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办出来。
17、被害人肖某X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经孟一X交2400元学习汽车驾驶,至今驾照没有办理,也没有退现金。
18、被害人陈二X的陈述证实,孟一X说商丘市有个银剑驾校办驾驶证快,我就交了2600元办驾驶证,给了我一个收据,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办成,钱也没退还。
19、被害人李三X的陈述证实,2007年,孟一X找到我,给我说她现在帮人办驾照,我就把2500元交给她办驾照,直到现在也没有办成。
20、被害人刘二X的陈述证实,2006年,我同事史一X说她老家一个叫孟一X的能办驾驶证,我和我妹妹给了她4800元,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办好驾证,钱也没有退给我们。
21、被害人郭一X的陈述证实,2007年3月前后,我朋友孟一X说她能办驾照,我给了她2200元,给了我一个收据,一直办到现在也没有办出来。
22、被害人孟二X的陈述证实,2007年4月份,我通过孟一X交纳人民币2500元,委托其代办驾驶执照,直到今天也没有结果,也没有收到退还的钱。
23、被害人孙一X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我经过孟一X交2400元,学习汽车驾驶,至今驾证没有办理,也没有退还现金。
24、被害人赵一X的陈述证实,在2007年交于银剑驾校孟一x元,办理驾驶证,至今没有办出来,钱也没退。
25、被害人张一X的陈述证实,在2007年交于银剑驾校孟一x元,办理驾驶证,至今未办好,也没退钱。
26、被害人吕一X的陈述证实,我在2007年交于银剑驾校孟一x元,办理驾驶证,至今既没有见证也没有见钱。
27、被害人刘三X的陈述证实,我在2007年交于银剑驾校孟一x元,办理驾驶证,至今未办好,也没退钱。
28、被害人陈三X的陈述证实,我在2007年交于王某甲办理驾驶证,交了2100元,到现在也没有办理成,钱也没有退。
29、被害人霍一X的陈述证实,2007年,我交给王某甲2500元办驾照,到现在也没有办出来,钱也没有退还。
30、被害人王某X的陈述证实,2007年,我交给王某甲2100元办驾照,到现在也没有办出来,钱也没有退还。
31、被害人张二X的陈述证实,2007年,我交给王某甲办理汽车驾证2600元,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钱也没有退。
32、被害人陈四X的陈述证实,我在2007年交于王某甲办驾驶证,交2400元,到现在也没有办出来,钱也没有退。
33、证人孟一X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前,王某甲给我说郑州的银剑驾校委托他在商丘招生,说他在商丘设一个代办点,让我联系学生,给我开工资,并且给我提成,张五X当会计,当时王某甲还找了联系学员的王某X、陈五X(兼教练)。我经手联系的学员有六、七十个人,但是有51个人没有办成的,这51个人大概交了十一、二万。学员催的厉害,王某甲一开始一直推,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所以我就过来报案了。
34、证人陈五X的证言证实,王某甲在商丘办一个郑州银剑驾校的代培点,叫我当教练,每月给我600元。另外他还让我替他招学员,每名学员1800-2100元。我就干了两个月就不干了,也没有见过他给任何人办成驾照。
35、证人王某X的证言证实,陈五X找到我说他的徒弟王某甲办驾校类,想租我的车,当时我也没有驾照,后来我就过去了,我也报名学了驾驶证,交2000元。王某甲说让我给他介绍学员,按2100和2200收,我给他介绍了十六、七人,钱有交给会计张五X的,有交给王某甲的。我介绍的人一直催我,我找王某甲说要办不成就退钱,他说在郑州银剑驾校报名的入微机了,我一查没有入微机,感觉不对劲,后来把他逼的没法了,他把钱退给了我。
36、证人张三X的证言证实,我在商丘市驾管科工作,经查询没有商丘银剑驾校,办理驾校必须经县级以上运管部门审批备案。有规定就是不准驾校异地招生,也不准异地培训学员。
37、证人常一X的证言证实,在睢阳区成立驾校需要经我们许可、审批,市运管处备案,我们管理,但没有发现在金世纪广场对面的大汗火锅城楼上有驾校。
38、证人袁二X的证言证实,我们郑州银剑驾校在商丘没有设立任何分校,国家也不允许在异地成立分校。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商丘的叫王某甲的,他给我介绍12名学员,在我们学校报的名,每人交了1700元左右,由于学员学习的少,中间由于王某甲联系不上,这12名学员的驾证基本上办的差不多了。
39、证人马一X的证言证实,2007年,我的房子租给了一个毛固堆乡叫王某甲的,租房办驾校,说当驾校办公室。2008年初,电工找我们说在那租房的人偷跑了,让我们交电费,我们到那一看,王某甲搬走了,我去交了电费、水费。后来再也给他联系不上,才知道他是骗子。
40、证人高一X的证言证实,我的女儿张五X在王某甲办的驾校里当会计,干了不到一年,王某甲给她发不上工资她就走了。
41、证人霍二X的证言证实,经孟一X介绍,我交了我丈夫2100元、我弟弟霍一x元、我妹夫王某x元、我老表张二x元、我堂妹陈四x元、我老表叶一x元,开有收据。
42、证人安一X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底、4月初,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商丘银剑驾校的经理孟一X,她说能办驾照。经我的介绍,我单位的赵一X、张一X、吕一X、李四X、刘三X五人每人2600元,共x元交给了孟一X。后来我一直给王某甲和孟一X打电话,还是一直推,没有结果。
43、收据证实,叶一X、王某X、张二X、都一X等多名代培费2200—2600元。
44、诉状证实,贾一X、盛一X、陈三X等51人要求退还诈骗x元并支付期间的利息。
45、领条证实,孟一X领到袁二X经办苏芳军、吴永利、李松、王某、张保木、刘正义、祁云超、王某、周艳玲等九人驾驶证及退回吴华、李兵、祁香峰现金5700元的现金情况。
46、证明证实,2008年12月5日11时20分许,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民警在郑州火车站售票处抓获被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警大队上网通辑的在逃人员王某甲,于2008年12月5日我段将网上在逃王某甲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并于2008年12月22日将网上在逃人员王某甲移交于办案机关。
4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某甲,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甲辩解不构成诈骗罪,我给他们办理驾驶证了。经查,证人孟一X证实,我经手联系的学员有六、七十个人,但还有51人没有办成驾驶证,后来与王某甲联系不上了。收据证实,其51人,1800—2600元不等收取培训费的票据。并没有给他们办理驾驶证,也没有退回所收取代培费,其被告人辩解构不成诈骗罪,没有提供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一,被告人王某甲与郑州市的徐光宝是一起共同出资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金世纪广场对面大汗火锅城楼上租房进行办驾驶证招收学员,二人共同所收取的办驾驶证款虽然有一部分未办成驾驶证,但是这些款项有一部分交给郑州市银剑驾校或者商丘市的驾校了,有一部分给业务员提成了,有一部分交给合伙人徐光宝了,还有一部分退给学员了。并未非法占有他人的款项。其二,即便有一部分学员的款项没有退还也没有办理驾驶证,但是被告人均给业务员孟一X出具了书面手续,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确认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关于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办驾驶证大部分都是孟一X和王某X介绍的,我收的钱,从开始收人,到最后收的有七、八十人,收的钱2000—2100元之间,总共收了14多万元培训费,给袁二X汇去5万多元,后来有些交过钱的没有办来驾驶证,一直找我,我想家里小孩小,就躲了起来,我拿办证的钱投资汽车修理厂,花了3万多元。袁二X证实,我们郑州银剑驾校在商丘没有设立任何分校,国家也不允许在异地成立分校。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商丘的叫王某甲的,他给我介绍12名学员,在我们学校报的名,每人交了1700元左右,由于学员学习的少,中间由于王某甲联系不上,这12名学员的驾证基本上办的差不多了。孟一X证实,2007年春节前,王某甲给我说郑州的银剑驾校委托他在商丘招生,说他在商丘设一个代办点,让我联系学生,给我开工资,并且给我提成,张五X当会计,当时王某甲还找了联系学员的王某X、陈五X(兼教练)。我经手联系的学员有六、七十个人,但是有51个人没有办成的,这51个人大概交了十一、二万。学员催的厉害,王某甲一开始一直推,后来就联系不上了。经查,51名被害人均证实,51名被害人交过钱后王某甲没有给办驾驶证,也没退款,更没给孟一X出具任何还款手续,与孟一X形不成债权债务关系,王某甲收到钱后逃跑,孟一X和受害人与王某甲联系不上,至今分文未还,51名受害人所交给王某甲的钱即没有交给银剑驾校也没交给商丘的驾校,占为已有,可见,王某甲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辩护人辩护王某甲构不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贤法
审判员朱凤菊
审判员李艳霞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