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常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常某,系季某之夫。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姜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陪审员朱维没有参加庭审,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回上诉人姜某。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王德华
审判员何蓓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