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某,男,70岁。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某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0日,周某与黄某各自代表创元美景7#商居楼工程项目部与创元美景7#商居楼工程泥工班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协议,其中协议第6条第3款规定架空层不算建筑面积,泥工劳务单价67元/m2。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时架空层设计高度1.9米,在施工中,2007年9月12日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单通知室内地坪标高调整为33.45米,即在没有更改图纸的情况下,地基基坑少挖0.35米的高度,使整个房屋往上涨了0.35米,架空层高度达到2.25米。工程完工后,泥工班工作量按总建筑面积x(含架空层x),单价67元/m2进行了结算,周某尚欠x元未支付给黄某。2009年9月8日,周某以创元美景7#商居楼项目部的名义对黄某发出《关于更正创元美景7#楼工程承包决算的通知》,要求黄某退还多付的x元。
另查明:周某因无相关施工资质,承包到创元美景7#商居楼项目后,挂靠在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成立了创元美景7#商居楼项目部,周某为项目部的实际负责人,管理该工程所有往来与结算事务。2007年7月30日,周某和黄某分别代表创元美景7#商居楼项目部和创元美景7#商居楼泥工班在劳务承包协议上签字,劳务承包协议上未加盖创元美景7#楼项目部公章。2008年10月26日,创元美景7#商居楼项目部施工员胡书伟制作了《泥工班工资结算单》,按总建筑面积x(含架空层x),单价67元/m2和楼面找平、主体增加构造柱、架空层增加等其他工作量进行结算,泥工班工资共计x.9元。胡书伟将《泥工班工资结算单》上报给周某,周某审核后未提出异议并依据结算单支付泥工班工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黄某与周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周某支付黄某工程款x元,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就此双方再无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周某负担,反诉费550元,由黄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