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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唐辉,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34岁。

上诉人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以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晓桃

审判员王道万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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