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唐辉,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34岁。
上诉人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以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晓桃
审判员王道万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