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3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53岁。
委托代理人邹明宏,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女,30岁。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胡某于2010年10月28日以想息事宁人及对小孩的影响等多方面原因考虑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0元,由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丕国
代理审判员左卉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