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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黄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3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53岁。

委托代理人邹明宏,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女,30岁。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胡某于2010年10月28日以想息事宁人及对小孩的影响等多方面原因考虑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0元,由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丕国

代理审判员左卉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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