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方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夏朝雄,湖南省岳阳市X区洛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女,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宇波,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鲁某之母。
上诉人方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方某乙、夏朝雄,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开庭审理时,合议庭仅有一人参加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审法院重审时按当事人的责任决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上诉人方某甲。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周华良
代理审判员何蓓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