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村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诉某告内黄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破车口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张兰印及被告破车口村委会委托的诉某代理人刘战强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1985年我们家从山西迁回老家六村X村里没有给我们分责任田和宅基地,由此我和破车口村委会发生矛盾,后来经协调,村里于1995年7月21日确定将羊场的7亩地补偿给我使用,使用期限同于本小队土地调整,我也按规定向被告破车口村委会交了土地使用费;被告破车口村委会换届后,到2010年强行把我使用的七亩地收回。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破车口村委会将本案争议7亩土地继续交付我承包使用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争议土地为专业承包土地,被告方重新发包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告梁某承包六村X村羊场土地七亩,该土地位于六村X村东南羊场,东邻路、南邻王某琪、王某、王某胜、西邻杨某乙平、杨某乙林、杨某乙平、北邻杨某乙林、杨某乙平,但没有和被告破车口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到小队土地调整,2004年9月28日被告破车口村委会收取原告梁某承包费x元,2010年被告破车口村委会将该土地收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2004年9月28日被告破车口村委会借条一份、被告破车口村X乡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信一份以及被告破车口村委会提交的2011年5月4日王某献证明为证,所有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间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原告享有本案争议所涉羊场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受法律保护,没有证据证明承包合同已到期或原告存在拒交承包费的行为,2010年被告将该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他人没有合法依据,酿成本案纠纷,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某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辩某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内黄县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本案争议所涉羊场7亩土地继续交付原告梁某承包使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黄县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中
审判员张红周
助理审判员牛砚洲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朱艳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