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略)。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中国人寿大楼一、二楼大厅。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上诉人翁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彭某乙、龚某,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2元,退还上诉人翁某。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