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肖某:
关于范某申请执行肖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10月8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1999)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