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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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3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范某、肖某:

关于范某申请执行肖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10月8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1999)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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