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
李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23日,李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某以通过其他途径行使权利为由,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邦明
审判员赵晖
代理审判员陈家忠
二○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