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司法局退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20日作出的(2011)楼民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邵莉茜、蒋立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6月15日以“经法官主持协调,与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