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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陈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宜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南段源汇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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