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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田新功,孟州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新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借款关系发生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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