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田新功,孟州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新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借款关系发生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