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庞某。
委托代理人庞某。
上诉人庞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庞某于2011年X月x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某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庞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三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三十元均由庞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羽红
审判员张洁
代理审判员李淼
二O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王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