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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田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庞某。

委托代理人庞某。

上诉人庞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庞某于2011年X月x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某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庞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三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三十元均由庞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羽红

审判员张洁

代理审判员李淼

二O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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