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隆回丰华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雄杰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与隆回丰华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隆回丰华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