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桑树坪矿病退职工。
被执行人刘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桑树坪矿退休职工。
冯某申请执行刘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XX已履行完民事调解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XX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