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39岁,汉族,湖南省宁乡X乡县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略)。
上诉人曾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管字第10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实为合伙纠纷而非单纯的借贷关系,即使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也无证据证明是在岳阳楼区付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1月5日,以上诉人为甲方,被上诉人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因承包工程需向乙方借款100万元,协议还就乙方支付借款的时间以及所得回报作了约定。次日,被上诉人按协议约定支付上诉人借款50万元,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因借款到期未还而引起纠纷,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因借款纠纷所引起的诉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贷款方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贷款方所在地在岳阳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