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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会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廖某某、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连带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某,女,39岁。

原告梁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会同县益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46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武,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09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廖某某、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连带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春燕、陈亚军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某敏担任记录。2010年2月2日,原告廖某某、梁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梁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某、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唐春燕

审判员陈亚军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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