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舒某,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赵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乔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石泉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5.
法定代表人江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舒某、刘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X号、(2011)石民初字第X号、(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乔某、石泉县国安石材厂给付王某运输费x元,舒某运输费x元,刘某运输费x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1)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赵某、乔某、石泉县国安石材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乔某、石泉县国安石材厂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在中铁十八局十天高速A—M03项目部的石料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张勇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