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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与夏某、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上诉人喻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委托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喻某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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