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1967年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和经常住所地均在江西省南昌市X区南昌第一棉纺厂X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西省南昌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万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贷款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贷款方万某的住所地在岳阳市X区,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