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8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顾某某。恋爱期间关系一般。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本院调解离婚。2009年7月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对2007年3月离婚时已处理的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作处理及无婚后财产等合意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09年11月27日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