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市工商开处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向被申请人张某送达告知书,被申请人张某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口头申请减免罚款,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张某的请求及太阳桥市场经营况状,为保护私营企业稳妥有序发展,以教育为主,经协商张某向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动缴纳部分罚款,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市工商开处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贾尚书
审判员陈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