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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

被告陈某

原告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夫妻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陈某。婚后,原、被告均工作、生活在外地。2003年原告回沪生活,2008年被告亦回沪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9月原告离开被告居住他处,2010年2月原告回被告处居住,但被告外出居住。今年1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认为,婚后由于因双方的价值观不同,夫妻关系一般,但为了孩子一直维持着。半年前双方闹矛盾,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坚持离婚诉请。

被告认为,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偶尔有矛盾也属正常,且都是为儿子的教育问题。被告对家庭尽了责任,婚后的工资都交给原告,且不嗜酒不吸烟,平时生活节俭。原告身体不好,需要照顾,现夫妻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儿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当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各自的性格、生活理念和习惯等客观上存在差异,双方难免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关爱、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而努力,相信矛盾能被化解,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鉴于原告离婚理由尚不充分,被告要求和好态度诚恳,故本院难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希望原告能念及夫妻以往的情份,从维护婚姻家庭整体利益考虑,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乔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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