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1)岳中法委赔字第X号
吴康协:
你因再审改判无罪申请汨罗市人民法院赔偿一案,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委经对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你因涉嫌匪特案于1951年被原临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86年12月31日,原临湘县人民法院以(1986)刑复字第X号刑事判处书判决对你免予刑事处罚。你的人身自由被侵犯并没有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因此,你的赔偿申请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项的规定,故对你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修订后为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