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湖南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戴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住(略)(现下落不明)。
原审第三人戴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戴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戴某戊,女,住(略)。(系戴某丁之女)。
上诉人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因房产管理登记及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楼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楼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李某甲霞
审判员陈子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湘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