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高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司法局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震,岳阳市X区城陵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熊文良,岳阳市X区王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某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震、熊文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及《最高某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上诉人高某。
审判长闾开海
代理审判员何蓓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