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社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汨罗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汨罗信用社)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09)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汨罗信用社作出解除与蔡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汨罗联社根据湘农金改办发(1998)X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精神,在单位内部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改革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因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劳动关系确认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汨罗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汨罗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汨罗信用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是企业制度改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是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蔡某未作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汨罗信用社根据湘农金改办发(1998)X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作出解除与蔡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企业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改革过程中所发生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因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劳动关系确认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汨罗信用社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以维持。汨罗信用社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周华良
代理审判员何某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