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审判员李皓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