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X亚,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南X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
原告史X亚与被告南X党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史X亚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X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X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X亚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g_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