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史X亚与被告南X党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史X亚,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南X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

原告史X亚与被告南X党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史X亚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X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X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X亚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g_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利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