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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

被告赵某,男。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1年5月10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换亲,于1987年8月结婚。89年10月生长子赵XX;91年生次子赵XX。婚后夫妻无感情,经常生气、打架。99年11月份,我俩打架后,我就外出打工,随后他也外出打工。2003年4月我到他打工处生活有7天,从此以后,我们分别在外打工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赵某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应诉、未答辩。

原告张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石冬生、董XX、黄XX证言各一份,证明几年来没见到张某和赵某一块生活。

根据原告张某的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1987年8月9日经他人介绍后,与被告小妹换亲并同日结婚,办有结婚证。X年X月X日生长子赵XX;X年X月X日生次子赵XX。由于婚姻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和,夫妻间时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经常生气、打架。1999年11月份,夫妻打架后,原告即外出打工,随后被告也外出打工,夫妻分居。2003年4月,为小孩生病在上海治疗,原、被告有短暂居住,从此分居至今,分居达八年之久。经原告打工处石XX、董XX、黄XX证实,几年来没见过张某与赵某一块生活过。婚生二子,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无需抚养。夫妻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二十多年,但分居达八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主张某被告离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胜明

审判员任远庆

审判员张某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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