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男。
被告廖某,男。
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廖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简要事实:2008年8月28日,原告曾某与被告廖某签订了“某公路工程施工包工合同”,被告廖某将某公路工程分包给原告曾某。工程完工后,2009年5月2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廖某应付原告曾某工程款(略)元。因被告廖某拖欠工程款x元未付,原告曾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某支付工程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某同意支付原告曾某工程款x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x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8月31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204元(已减半),原告曾某自愿负担1006元,被告廖某自愿负担119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