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09年10月,原告黄某为被告王某运输材料,被告王某下欠运费4000元。经原告黄某多次催讨,2010年7月1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黄某出具一张4000元的借条,并约定2010年7月12日付清运费。被告王某未按约定支付运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支付运费4000元及催讨运费的误工费、车旅费1000元,合计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在2011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黄某运费4000元,支付车旅费200元,合计4200元;
二、原告黄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