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贺某,男。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1998年9月20日,被告贺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元,并在借条中明确欠原告李某运费500元,两项共计2500元,限1998年9月30日前付清。2008年12月14日,被告贺某又向原告李某书面承诺所欠2500元在当年春节前还1000元,余款第二年付清。被告贺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支付运费。原告李某请求判令被告贺某偿还借款及支付运费25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某所欠原告李某借款2000元及运费500元,合计2500元,被告贺某自愿在2011年1月3日前偿还1500元,在2011年3月3日前偿还1000元;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被告贺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