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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岳阳市X区闪亮地带1店、汤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丽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毅洲,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X区闪亮地带1店,住所地XXX。

被告汤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X区闪亮地带1店、汤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本院减半征收计57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剑

审判员柳春龙

审判员贾小弟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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