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丽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毅洲,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X区闪亮地带1店,住所地XXX。
被告汤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X区闪亮地带1店、汤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本院减半征收计57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剑
审判员柳春龙
审判员贾小弟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