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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与被告岳阳市广播电视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XXX,企业代码为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斌,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台台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与被告岳阳市广播电视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征收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负担。

审判长孔剑

审判员贾小弟

人民陪审员张爱民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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