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章某至位于本区X镇X路X弄X号一楼北房间吕某某暂住处,钻窗入室,窃得农业银行卡一张。并于当晚21时30分许,至新桥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盗领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退出人民币4,5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吕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监控录像截屏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能自愿认罪,且已退清赃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许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