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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张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47岁,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女,47岁,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09)鹿民初字第1487-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在(略)X村信用联社新城信用社账号为(略)存款x元、(略)存款4000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8500元、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账号为(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中国工商银行(略)支行账号为(略)存款x元。现因需要分割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在(略)X村信用联社新城信用社账号为(略)存款x元、(略)存款4000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8500元、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账号为(略)存款x、(略)存款x元、中国工商银行(略)支行账号为(略)存款x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玉玺

审判员李某东

审判员孙永连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翟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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