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47岁,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女,47岁,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09)鹿民初字第1487-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在(略)X村信用联社新城信用社账号为(略)存款x元、(略)存款4000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8500元、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账号为(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中国工商银行(略)支行账号为(略)存款x元。现因需要分割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在(略)X村信用联社新城信用社账号为(略)存款x元、(略)存款4000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x元、(略)存款8500元、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账号为(略)存款x、(略)存款x元、中国工商银行(略)支行账号为(略)存款x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玉玺
审判员李某东
审判员孙永连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翟胜林